竞业限制解除通知无效员工索偿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通知无效员工索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6月,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其竞业限制解除,但未提供书面送达凭证。张某某认为通知不合法,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因应聘新岗位被公司举报,双方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协议约定方式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公司称已通过邮件送达解除通知,员工应遵守协议并赔偿违约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邮件送达证据,但仅提供发送记录未证明已签收。员工提交了同期求职记录及与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证明未实际收到通知。公司辩称邮件系统自动发送视为送达,但未能提供员工确认收悉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成有效通知程序,竞业限制解除不成立,判定公司需支付违约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解除条件及程序;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严格履行约定程序,建议采用书面送达并保留签收记录。劳动者应核实通知有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未超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