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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后员工继续任职公司拒付补偿被仲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后员工继续任职公司拒付补偿被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公司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工作,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8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遂继续在原公司任职。公司以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继续履行协议;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按规定离职,擅自继续任职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记录,公司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提供已支付补偿的凭证。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证据瑕疵,但张某某继续任职的行为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足竞业限制期间未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需退还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