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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职业病索赔遇基金拒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职业病索赔遇基金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工人,连续8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被诊断为尘肺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与工作环境密切相关。公司主张已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已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基金赔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要求全额赔偿;公司则认为已履行投保义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同时质疑员工未及时申请鉴定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庭前调解,员工提交了医疗记录、工作证及同事证言,公司仅出示了保险缴纳凭证。针对员工主张的防护用品缺失,公司未能提供年度安全检查报告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仲裁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公司最终承认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约3.5万元及部分经济补偿,但以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职业病鉴定为由,驳回其后续治疗费用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职工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制度并留存记录,劳动者需在确诊后及时申请职业病鉴定。基金介入案件中,企业未协助员工完成法定程序将承担连带责任,但超过鉴定时效可能影响赔偿范围。建议劳动者在维权时同步收集工作环境证据与医疗证明,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