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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工作表现良好,但公司以'未通过考核'为由在试用期第28天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且未提前通知,公司则称已按制度执行考核程序。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企业辩称试用期考核制度已公示,解除行为合法。双方对考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工作期间表现合规。企业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出示针对张某某的具体考核结果。仲裁员要求企业补充证据,企业未能有效举证,庭审焦点集中于考核程序合法性及证据充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企业未证明考核依据及程序合规,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第三十九条关于试用期解除的条件因缺乏具体证据未被适用。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企业应完善考核标准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对单方解除决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