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索要约3.5万元保密费
案件标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索要约3.5万元保密费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被公司追偿保密费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保密费。2024年5月张某某主动离职后,于同年6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担任相似职位。2024年8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情况,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并追回已发保密费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赔偿损失,张某某则认为协议未明确保密费计算标准且违约金过高,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保密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入职新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内容证明,张某某提交了离职证明及未收到违约通知的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保密费支付标准是否符合约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但保密费约定未明确计算方式,裁决张某某返还公司已支付的保密费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违约责任及保密费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应保留员工违反约定的充分证据。员工应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避免因模糊约定承担不利后果。维权时应优先确认协议有效性及赔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