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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泄露商业机密被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泄露商业机密被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纠纷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研发人员,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5月离职后,其在竞业公司任职期间通过邮箱发送包含原公司核心技术参数的文件,导致某科技公司客户流失及项目停滞。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故意泄露商业机密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全额赔偿损失;张某某辩称未直接泄露机密,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协议部分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通讯记录及客户损失证明,公司提交邮件截图、客户证言及第三方审计报告,张某某抗辩称文件为公开资料。经核查,张某某电脑中存有未加密的客户报价单,且竞业公司产品参数与原公司高度相似,仲裁庭委托技术鉴定确认文件来源。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需按月支付。第87条:违约金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相符。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明确补偿标准并及时支付;劳动者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离职后避免接触敏感信息。本案中张某某虽未直接发送机密文件,但未妥善保管工作资料构成违约,且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导致协议部分无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