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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遭拒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职期间每月支付约3.5万元竞业补偿。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拒绝退还已支付补偿款。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申请仲裁要求退还全部补偿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公司辩称双方协议有效,张某某离职后未履行竞业义务,且补偿已作为离职费用结算,拒绝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及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离职结算单但未说明补偿支付性质。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补偿系按月支付,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竞业义务。庭审中围绕协议解除时间及补偿性质展开辩论,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企业内部审批记录确认协议未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补偿款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违约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按约定支付补偿;第85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应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方式,企业需留存履行证明。员工离职后若协议未解除,可主张返还补偿。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违约风险较高。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