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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未达标遭辞退员工申请赔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考核未达标遭辞退员工申请赔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普通员工张某某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仅通过口头告知绩效要求。2024年6月,张某某因连续两个月未达标被辞退,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法辞退;公司辩称考核失败符合试用期解除条件,属合法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绩效考核表,公司出示了内部考核制度文件。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已向张某某明确告知,且未提供试用期解除程序的相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但扣除其试用期未通过考核的工资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书面告知员工,普通员工需注意留存考核依据及沟通记录。本案中虽考核结果存在争议,但因公司未充分举证,导致部分赔偿诉求成立。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本案未超时效。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