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金被拒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金被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4年12月。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后已支付补偿应予退还,公司则认为补偿金系履行协议义务的对价,无需返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补偿金支付存在瑕疵,公司未证明其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坚称协议解除程序合法,补偿金已按约定支付完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张某某离职后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公司仅出示内部通知文件。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到账及离职时间,主张协议解除后补偿应按比例退还。庭审中双方就补偿金计算方式展开激烈辩论,公司未能完整举证协议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裁决退还张某某补偿金中未履行期间的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需按月支付,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第17条:协议内容应明确履行义务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解除竞业协议需履行法定程序并说明理由,员工应留存补偿支付凭证及协议履行证据。补偿金退还应以实际履行期间为基础,未履行部分可依法追回。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与解除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