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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范围无效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范围无效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某科技公司发现后,以证人证言为依据主张张某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辩称协议竞业范围约定模糊,无法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原岗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争议焦点: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主张协议竞业范围约定不明确且超出合理限度,应属无效。双方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及协议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某科技公司提交3名离职员工证人证言,称张某某参与核心项目开发。张某某提供新单位工作内容说明及行业论坛资料,证明其岗位与原公司业务无直接冲突。仲裁委经调查发现,协议未明确界定竞业范围,且证人证言未体现具体竞争细节,认定协议因范围不明确可能无效。

仲裁结果:仲裁裁决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范围约定不清导致效力存疑,结合张某某新岗位内容,判定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驳回某科技公司全部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工作内容、地域范围、期限等;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条款须具体明确,范围过大易被认定无效。小微企业在制定竞业协议时应避免笼统表述,建议通过岗位说明书等载体界定竞业边界。维权需提前收集证据,如新单位工作内容证明、行业资料等,证人证言需与争议事实直接关联。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