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离职泄密被判赔偿保密费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离职泄密被判赔偿保密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任职,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保密费。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后,于次月入职竞争对手担任研发岗位,被原公司发现后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协议需赔偿保密费;张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保密费标准且未实际发放,认为违约赔偿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竞业协议、保密费支付凭证及客户投诉记录,张某某承认签署协议但否认收到保密费。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明细,最终确认保密费仅支付至2024年7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协议有效,但因保密费支付不完整,裁决张某某赔偿公司未付部分费用及部分违约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关于竞业限制约定及违约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需明确保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完善证据链;员工离职后若涉竞业应核实协议履行情况,避免因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