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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凭工资记录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凭工资记录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其在操作设备时受伤,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约2.8万元。治疗结束后,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拒绝赔付并称其非正式员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未签订合同且未缴纳保险属合理原因,要求按民事赔偿标准处理。双方对劳动关系成立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至11月的银行工资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虽否认流水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纳工资记录,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构成违法,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2.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3.5万元,合计约6.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费用保障)、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工伤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用工档案管理,工资记录可作为劳动关系关键证据。劳动者受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未参保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全额赔偿。用人单位需注意工伤保险缴纳义务的时效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