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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骨干竞业限制补偿未付拒履行被支持

案件标题:销售骨干竞业限制补偿未付拒履行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骨干,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因公司未支付补偿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继续从事同类销售工作,公司遂起诉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损失。张某某则主张因补偿未付,协议应解除,故无需履行。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协议应赔偿损失,张某某主张补偿未付导致协议无效,双方对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竞业协议文本,张某某出示工资单证明补偿未支付。仲裁委重点审查补偿支付记录及协议约定,确认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听取双方对解除条件的解释,最终认定协议未有效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竞业限制协议因补偿未付视为解除,公司需支付拖欠补偿及违约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未支付导致协议解除,劳动者可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严格履行竞业补偿义务,否则协议自动解除。员工应保留支付凭证,遇违约可依法维权,避免单方面履约造成损失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