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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参保工伤索赔上限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未参保工伤索赔上限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案由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失误导致右手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在事故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但通过医疗记录和同事证言证明受伤事实。事后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工伤赔偿上限要求公司赔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员工操作不当且未及时申报工伤,应减轻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医院诊断书、工资流水及两位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仲裁员现场核实张某某工作内容,确认公司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用人单位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工伤赔偿金约3.5万元,包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权权利

分析启示: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未参保导致工伤赔偿责任全由企业承担。员工虽未及时申报工伤,但关键证据可补救维权时效,建议保留完整工作证明及医疗资料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