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职业病索赔因接触记录缺失败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职业病索赔因接触记录缺失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高温熔炼设备散发的有害气体。2025年3月,其被诊断为职业性呼吸道疾病,遂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辩称未保存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详细记录,且张某某未提交有效职业病诊断依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且接触记录缺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则抗辩称张某某提供的体检报告与工作环境无关,无法证明职业病与工作直接关联,要求免除赔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体检报告、同事李某的证言及车间环境监测数据,但未能提供公司声称的接触记录档案。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和安全培训资料。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拒绝提供员工接触有害物质的具体时段及防护措施记录,员工则以公司未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为由主张证据缺失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其疾病与工作环境的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费用,但需证明职业病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存在直接关联。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记录及检测档案,员工需主动保存工作环境监测数据、防护措施证明等证据。仲裁委酌情支持医疗费与误工费,但对未建立完整证据链的其他赔偿请求予以驳回。建议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员工维权时注重证据完整性,避免因缺失关键材料导致诉求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