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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竞业补偿金未付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补偿金未付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2025年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职期间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离职后未履行竞业义务,但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补偿金,剩余金额未予支付。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全部补偿金,公司则称因员工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有权扣除未支付部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补偿支付凭证,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仅支付14万元。公司承认签订协议但主张员工存在兼职行为,提交第三方劳务合同作为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有效性及支付义务履行情况,要求双方补充证据证明履约状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议有效,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金,但因张某某离职后确有兼职行为,酌情扣除部分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同时根据第38条,劳动者未履行竞业义务可能影响补偿请求权。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与支付时间,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用人单位若主张员工违约,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违约行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避免因履约瑕疵导致补偿请求受损。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