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达标被辞退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达标被辞退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试用期辞退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初级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仅口头告知需完成指定项目。张某某在职期间按时完成基础工作,但因部门调整被要求承担额外任务。2024年6月,公司以'未达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无法胜任工作且未通过考核,员工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标准且试用期考核程序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未结算工资约3.5万元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书面录用条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管理制度。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项目完成证明及同事证言。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考核标准,但称张某某未完成主管临时指派的任务。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共计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二)项、第4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提供证据则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书面录用标准并留存考核证据,员工需保存工作成果证明。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败诉,建议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避免单方解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