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内公司拒付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内公司拒付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离职后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2个月补偿后便停止发放,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持续履行不竞争义务,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公司辩称已按协议支付3个月补偿且员工存在兼职行为违反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竞业限制协议及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公司仅支付部分补偿。公司主张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财务台账,确认补偿支付记录存在断层,最终认定公司违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剩余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平均月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第90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竞业限制协议执行流程,明确补偿支付标准与期限。普通员工应保存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可依法主张权利。仲裁委强调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员工违约,否则需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