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解除未通知员工索偿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解除未通知员工索偿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本案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涉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普通员工张某某之间的法律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任职期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未通过书面或有效方式通知张某某。张某某在竞业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导致收入骤减,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解除通知义务,导致其无法及时止损,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系统发送解除通知,且张某某违约在先,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新公司入职记录及未收到通知的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系统操作日志截图,但无法证明通知已送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通知送达凭证,后认定其通知方式无效,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解除违约金约2.8万元,并确认协议解除程序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3条及第50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经济补偿,未履行程序的解除行为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确保通知方式合法有效。员工需保留证据证明协议解除的合理性及自身损失,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