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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协议解除获补偿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协议解除获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某某遂在离职后第3个月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未发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致使其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则认为协议期限未满且员工未提前通知,主张继续履行协议。争议焦点在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因公司违约可单方解除及补偿金支付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签字版竞业协议、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证明公司自2024年11月起未支付补偿。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记录,无法证明补偿支付情况。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事实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于2025年2月解除,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发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员工需注意协议签订的时效性与条款明确性。若企业单方违约,员工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经济补偿,但需保留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违约事实。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