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张某某被判赔偿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张某某被判赔偿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表现正常。2024年9月,公司突然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未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及任何合法依据。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始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支付2024年10月工资。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绩效考核制度解除合同,但无法提供相关考核记录及通知送达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绩效考核文件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工牌、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正式通知解除合同,但声称已通过口头告知方式完成解雇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发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合法理由,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并履行程序,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考核资料,导致违法解除事实成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工资支付记录可作为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