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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5月突然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在试用期内已完成所有培训并正常出勤,公司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因张某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符合解除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出示考核记录和通知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员工提交了工作记录、考勤数据及协议文本,证明其已履行岗位职责。庭审中企业承认未书面通知辞退决定,但辩称已口头告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无合法依据,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及经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备试用期考核程序,员工应留存工作证据。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行使权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