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索赔遭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被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索赔遭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辞退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或提前30日通知。张某某在职期间无重大违纪记录,且公司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解除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及未休年假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说明解雇原因且未提前通知构成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已按制度处理,但无法出示完整考核材料,仅提交模糊的绩效反馈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出示了内部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张某某违反规定。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具体违规事由,其未在举证期内提供有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约合3.5万元),但未支持未休年假工资请求,认为相关证据链不完整。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参照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确保程序合法且有充分证据,建议企业完善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记录。劳动者遇无故辞退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主张赔偿时需区分法定赔偿项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