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申请解除被拒

国企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申请解除被拒

案件标题:国企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申请解除被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需支付3.5万元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同年12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则主张其未履行竞业义务并要求继续执行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公司认为员工在离职后从事竞业行为且未提前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补偿支付凭证,公司提供签章完整的协议但未出示已支付补偿的记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并申请证人证实其离职后未从事竞业行为。公司反驳称协议约定补偿金为保密义务对价,员工未履行保密义务即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竞业限制协议因缺乏对价而无效,裁决解除协议并驳回公司继续执行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46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未履行对价义务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离职后如未实际从事竞业行为,可主张解除协议。建议企业规范协议执行流程,员工应留存补偿支付凭证以维护权益。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