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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领补偿主张解除竞业协议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未领补偿主张解除竞业协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每月约3.5万元的30%支付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离职当月的补偿金,此后未再支付。张某某在离职后第3个月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导致协议解除条件成就,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且已履行竞业义务,要求其支付全部违约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离职前后工资流水及竞业协议文本,证明公司未按约定持续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已履行补偿义务但未提供完整支付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员工主张的补偿支付瑕疵被采信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因补偿支付缺失自动解除,公司需退还已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将导致协议失效。劳动者应保留补偿支付凭证,主动离职后更需注意协议解除条件的及时确认,避免承担违约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