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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违约被判退还保密费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违约被判退还保密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纠纷,核心争议涉及保密费返还与竞业义务履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500元保密费。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次月即入职竞争对手担任技术研发员,持续工作2个月后被公司发现,公司以证人证言为依据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保密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且未提前申报,要求全额追回保密费;张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且已履行保密义务,主张公司单方面追偿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3名前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某在竞业公司参与核心项目,张某某提供工作记录证明未接触敏感信息。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条款完整性及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要求公司补充证据证明具体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张某某在离职后2个月内入职竞争对手,且证人证言能证明其接触商业机密,裁决其返还公司已支付保密费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违约金条款和违约行为界定;员工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应提前申报并留存工作证据;企业需完善协议条款并确保证据链完整以降低维权成本。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