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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同年5月12日,在操作设备时因未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导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虽为外资企业,但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在治疗结束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拒绝承担后续治疗及赔偿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参保,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认为张某某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且伤残等级与工作环境无关,试图推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参保记录,其仅出示员工入职登记表。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公司对监控视频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查看厂区环境,确认存在安全漏洞,最终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及误工费共计约3.5万元,但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需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未参保工伤属重大违法行为。员工应注意留存伤情证明、工作环境证据及报告记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