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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补偿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在离职3个月后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补偿,遂主张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公司抗辩称员工在离职后立即就业竞业公司,认为员工违反协议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未支付补偿,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主张已达成口头协议。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支付凭证或协议变更证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议有效,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裁决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共计约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9条、第87条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明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普通员工应留存协议及支付凭证。竞业限制期限应合理,违约金需与实际损失挂钩,避免过高主张。仲裁中用人单位需举证已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