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未付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未付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2月,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支付离职后至竞业期满期间的补偿。2025年3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约条款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某则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应视为未解除;公司主张已通过口头告知解除协议,且张某某入职竞业公司属于违约。争议焦点在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解除及补偿支付义务是否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签署的竞业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未支付,公司仅出示解除通知的微信截图。仲裁委对微信证据真实性存疑,要求补充书面文件,公司未能提供。庭审中双方就补偿金额计算标准展开辩论,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的补偿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履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并确认协议未有效解除。公司需配合办理竞业限制解除手续。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则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竞业协议解除必须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补偿金支付义务明确。劳动者应保存协议及补偿记录,如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依法主张协议无效并追讨损失。竞业限制期满后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可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