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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单方解除竞业协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单方解除竞业协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5月,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协议。张某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企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主张协议解除程序违法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已履行解除程序无需赔偿,张某某主张未获补偿且违约金条款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履职证明,公司仅提供解除通知书未举证张某某违约。张某某出示离职后工作证明及工资流水,证实已履行竞业义务。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单方解除属违法。建议企业完善协议条款,员工应留存履职证据。双方解除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并协商补偿方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