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未通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未通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通知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补偿金。2024年8月公司单方通知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提供任何书面文件。张某某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入职竞争对手企业,导致实际收入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导致损失,企业抗辩称已通过口头方式解除协议且员工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解除通知证据,但仅提供证人证言未证实沟通细节。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持续支付至2024年10月,且回复邮件显示企业未正式发出解除通知。企业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第85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未履行程序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国企更应注意合规操作。员工应留存沟通记录,企业需完善书面通知制度,违约金计算应与实际损失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