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职业病索赔被拒 民企需赔偿依据第46条
案件标题:员工患职业病索赔被拒 民企需赔偿依据第46条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职业病引发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学品操作工作,连续接触未规范防护的有毒物质。2024年5月被确诊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公司虽承认其患病事实但拒绝认定为职业病。张某某提交了诊断证明、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及同事证言,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导致损害。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则主张其已提供劳动保护且患病与工作无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对检测报告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反证。鉴定机构复核确认工作环境存在超标污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判定公司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约3.5万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未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误工费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及治疗费用
分析启示:员工应重点保存职业病诊断证明及工作环境证据;企业需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申报。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对缺乏直接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