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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后竞业补偿未付获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竞业补偿未付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11月离职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补偿,张某某在仲裁时效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要求支付约定金额;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形式支付补偿,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对补偿支付方式及金额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协议原件及离职后工作轨迹记录,证明公司未支付补偿。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转账凭证,无法对应竞业补偿条款。仲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证据规则认定补偿支付义务未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则条款无效。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因此需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协议签订流程并保留支付凭证。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工资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若公司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协议并追偿。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