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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竞品公司企业拒付补偿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入职竞品公司企业拒付补偿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补偿。张某某随后入职同城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赔偿5万元违约金;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支付补偿导致协议无效,且其任职公司与原公司业务无直接竞争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协议文本及员工入职竞品公司的证据,但未能证明已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张某某提供离职证明及薪资流水显示补偿未到账。仲裁委要求企业进一步举证,但企业无法提供支付凭证,双方对协议有效性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协议因企业未支付补偿而无效,驳回公司赔偿请求,但要求企业补发离职后3个月未支付的补偿费用共计约1.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未按约定支付的协议无效;参照第90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的除外。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竞业协议的补偿支付条款约定,并确保按时履行。员工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应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若企业违约,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补发补偿。仲裁委在审查时更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对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较高。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