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签合同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签合同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内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公司仅口头说明岗位职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考核未通过'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金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试用期可单方解除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抗辩称试用期解除无需证明且已告知辞退理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标准及解除通知证据,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未签字的辞退通知。张某提交了工资支付记录、考勤数据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证明张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仲裁庭采信张某提交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建议员工注意保留工作证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对于短期雇佣关系,仍需遵守完整劳动保障法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