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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违法辞退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年薪约3.5万元。2024年9月,公司突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业绩数据。张某某在职期间始终正常履行职责,且公司未就解除决定进行正式协商。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解除违法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完成年度业绩指标,属合法解除;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且未提前30日通知,属于违法辞退。双方对'业绩不达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及解除程序合法性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业绩考核文件,但仅提供模糊的季度报告。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绩效评估记录及工作邮件佐证履职情况。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及存在业绩问题,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确认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1万元及未结工资1.4万元,合计约3.5万元。公司需补发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年终奖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同时参照第3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高管具有特殊劳动关系属性,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解除程序。建议劳动者保留履职证据,企业应完善考核制度并规范解除流程。仲裁委倾向保护高管权益,但需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解除事实。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