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离职后入职竞品公司被索赔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入职竞品公司被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算法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任职。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次月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担任相似岗位。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证人证言为据提起仲裁,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协议需赔偿约3.5万元;张某某辩称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未说明竞品企业范围,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3名前同事证言证明张某某入职竞品公司,张某某出示社保记录证明入职时间。仲裁员要求公司补充竞品企业名录及补偿金支付证明,公司未能完整提供。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需支付公司约2.1万元违约金,公司未依约支付补偿金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司法解释,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违约金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竞业协议条款明确且履行补偿义务,员工需注意协议内容合法性。未签协议或补偿缺失时,主张权利需收集充分证据,如社保记录、工作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