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凭考核记录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凭考核记录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张某某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于2024年6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且考核记录存在涂改痕迹,认为系违法辞退。公司则称已按制度考核,张某某工作表现不达标,但仅提交了部分主观评价记录,未展示完整考核流程及客观指标。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系合法试用期辞退,无需支付补偿。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辞退程序,考核记录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张某某是否符合辞退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作邮件记录及部分考核记录截图,证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模糊的考核记录,且未提交员工签字确认的考核细则。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完整考核材料,但公司未能提供。最终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考核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记录,避免口头评价代替书面依据。员工在试用期需关注考核标准透明度,及时留存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因考核记录缺失导致败诉,提示企业需依法合规操作,员工则应重视证据保存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