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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被辞退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无故被辞退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突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正常,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即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试用期表现不佳,但未出示考核记录;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辞退依据,其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表现合格。经质证,公司证据不足,仲裁委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合法事由且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企业应完善考核制度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表现证明,若未签合同应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