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未支付补偿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协议未支付补偿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核心争议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合法性与补偿支付义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3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已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张某某违反约定入职竞争对手;张某某则认为协议因未支付补偿金而无效,且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解除通知及业绩考核记录,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仲裁员实地调查公司薪资支付系统,确认公司自2024年3月起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庭审中双方就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义务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与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未依法解除,张某某离职后就业行为不构成违约,判决公司需支付未发补偿金及违约金共计约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经济补偿;第24条:未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第7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竞业协议的解除程序与补偿支付,未履行义务将导致协议无效。员工在签署竞业协议前应明确补偿标准与支付时间,维权时需收集薪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仲裁时效为一年,及时主张权利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