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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员工继续任职被索赔

案件标题: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员工继续任职被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3月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6月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除协议,但未明确约定解除方式。张某某在未收到正式书面解除通知的情况下,继续在原公司工作直至2024年9月离职。公司随后以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其赔偿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提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导致其误判继续任职合法性;公司则认为协议已解除,张某某在职期间使用原公司技术资源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公司解除通知的邮件截图及工作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解除通知的书面形式及送达程序,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庭审中双方就竞业限制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边界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赔偿金约3.5万元,并确认竞业限制协议于2024年9月正式解除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第49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须确保程序合法性,特别是书面通知形式。劳动者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及时停止竞业行为,但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企业完善协议解除流程,劳动者应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以备维权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