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以邮件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以邮件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试用期6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标为由,在试用期第5个月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张某某称公司从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且在未进行面谈的情况下直接辞退。其通过邮件系统留存的反馈记录显示,公司主管曾多次提及需'持续改进'但未给出具体整改方案。用人单位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但无法提供书面解除通知及考核依据。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主张员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员工则认为公司未提供明确考核标准且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双方对是否构成违法辞退存在根本分歧,员工强调反馈邮件缺失具体整改要求,企业未完成解除程序的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补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书,但其仅提供内部审批记录。员工提交的12封电子邮件显示,自入职第三个月起,主管每月发送工作反馈邮件,但均未提及解除劳动合同意图。仲裁员重点审查邮件内容是否构成解除依据,同时核查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明确试用期考核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员工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认定企业虽存在试用期考核缺失问题,但未达到法定解除条件且未履行通知程序,构成违法辞退。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需证明试用期解除符合法定条件且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未提供合法解除依据及通知程序的,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员工应重视留存日常沟通记录,特别是考核反馈邮件。用人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试用期考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邮件证据虽未直接证明违法解除,但辅助证明了企业未履行程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