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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2024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仅在离职当日送达书面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可随时解除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且未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认为试用期解除无需提前通知,并提交了内部会议记录主张'即时解除'的合理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事实,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绩效评估表。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辞退程序合法性,要求公司说明'不适应岗位'的具体认定标准,但公司未能补充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未能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提前通知'双重要件。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表现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