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补偿欠付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补偿欠付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补偿,其余月份未按约定履行。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补足差额;公司辩称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存在泄露商业机密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偿金支付凭证,认为协议应属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社保缴纳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存在未支付补偿事实。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文件,未能完整举证张某某违约行为。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补偿记录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剩余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避免因未支付导致败诉风险。劳动者需保存完整补偿支付凭证,若存在违约行为应同步留存证据。国企在竞业限制条款设计中应明确补偿标准与支付周期,防止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