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超约定 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限超约定 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3500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未收到最后三个月补偿金。2025年4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遂以违约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竞业限制期限应为1年,且补偿金未足额支付;公司认为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员工违反约定需全额赔偿违约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工资记录,公司出示了协议复印件和银行流水证明已支付半年补偿金。员工则提供新入职公司的工作证明,证明其在竞业期内担任相似岗位。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中关于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询问员工是否知晓竞业限制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法定2年上限,裁决公司需支付剩余补偿金及违约金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24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期限法定上限,员工应关注补偿金支付情况。协议条款模糊易引发争议,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并留存支付凭证。维权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