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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得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得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外资公司,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补偿金。2024年9月公司单方终止协议,但未支付2024年10月至12月的补偿金共计9000元。张某某在离职后向仲裁委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未付补偿,公司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未到期且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并追讨补偿;公司抗辩称未收到解除通知且员工未提前申请,主张协议应继续履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支付凭证及通知记录。员工出示签署的竞业协议和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未支付,公司承认协议存在但反驳员工未履行通知义务。仲裁员重点审查补偿支付情况,认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员工未提交书面解除通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有效,公司需支付未付补偿金9000元,驳回员工违约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员工解除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但违约金主张需结合实际损失。建议企业规范协议履行,员工保存支付凭证以维护权益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