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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业病诊断遭拒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职业病诊断遭拒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职业病赔偿纠纷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流水线操作工,企业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粉尘,2024年11月经省级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尘肺病二期。公司以诊断时间超期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双方就病种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并要求赔偿,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诊断机构不具备资质。双方对职业病诊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病种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诊断证明书、工作证及同事证言,公司质疑诊断机构的资质文件。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确认诊断机构具备法定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张某某在2024年11月确诊的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职业病相关赔偿约3.5万元,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2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职业病认定需及时申请并保存工作环境证据。小微企业更应注意职业病防护,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争议。员工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诊断证明,公司需完善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告知义务。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