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离职后泄露商业机密被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泄露商业机密被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产品开发相关工作。2024年9月离职后,张某某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公司主张其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3.5万元。张某某辩称补偿标准不合理,且未明确竞业限制期限。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泄露商业机密且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全额违约金;张某某认为保密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额,且竞业限制期限不明确,主张补偿应按实际收入比例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公司出示保密协议和客户流失数据,张某某提供离职前工资单及未签竞业协议的证明。经质证,仲裁委认定保密协议有效但补偿条款缺失,竞业限制约定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上年度平均工资30%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认为竞业限制约定未明确期限且补偿标准缺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约定应分别约定;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区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具体补偿标准及履行期限。员工需核实协议内容,主张权益时保留工资记录等证据,避免因约定缺失导致违约金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