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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竞业解除后追回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解除后追回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产生补偿金退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2024年9月,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9月,月补偿金为约3.5万元。2024年12月,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协议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继续工作至2025年1月后离职。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协议应退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且补偿金系双方协商一致支付,无需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及送达凭证,公司仅提交内部邮件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作期间工资流水及未收到解除通知的证据。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的规定,审查协议解除程序合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未依法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程序,应退还张某某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启示:国企员工应关注竞业协议的解除程序,未签书面解除通知即视为协议未终止。补偿金支付需留存完整凭证,单位单方解除须履行法定手续。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可提高胜诉率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