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9月因公司裁员离职。离职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未收到任何补偿,且在2024年11月发现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约支付2024年10月至12月的竞业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通知张某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竞业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议解除证据,但仅提供截图未加盖公章。员工出示了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到补偿,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庭审中双方就补偿金支付标准及履行期限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明确性与支付记录的连续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10月至1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10.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金应按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竞业限制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标准的,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签订竞业协议时需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普通员工应注意留存支付凭证。若企业未按约支付,员工可通过仲裁维权;但需证明已实际履行竞业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